1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 30 分
①本人被中央军委授予勋章、荣誉称号或获得战时一等功的;
②父母为烈士的;
③父母被党中央、国家授予勋章、荣誉称号的。
2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 20 分
①本人获得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;
②父母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,或经中央军委批准作为全国重大典型、全国典型向中央宣传部推荐宣传的;
③父母因公牺牲的;
④父母获得战时一等功的。
3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 10 分
①本人获得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;
②父母获得战时二等功的;
③父母为在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或一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 20 年,或在驻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特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 10 年的现役军人,其中先后在不同类型艰苦边远地区、岛屿任职的,年限累积按照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、特类岛屿任职每满 1 年,折合为三类艰苦边远地区、一类岛屿任职 2 年计算;
④父母为在训航天员、在飞空勤人员,以及停飞(停训)不满 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人员(航天员);
⑤父母为从事舰(船)艇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现役军人;
⑥父母为在涉核乙种以上场所工作累计满15 年并享受二等以上保健津贴的现役军人。
4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增加 5 分
在战区级以上单位认定的重大军事行动中获得师级、团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,增加 5 分。战区级以上单位认定的重大军事行动,主要指战区级以上单位下达的任务,或报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行动。
因父母符合上述情形而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,应当为婚生具有遗传学血缘关系的子女,或生前确定具有合法收养、抚养关系的养子女、继子女;父亲或母亲累计(连续)工作、服役年限计算,均截至今年 6 月 30日。
父母系退役军人或服现役期间病故,符合上述情形(烈士或因公牺牲的除外)之一的,享受相应政策加分。